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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佈015號 (美利堅人民共和國與中華聯邦租界法)

美利堅人民共和國與中華聯邦租界法

我宣佈正式確立美利堅人民共和國與中華聯邦租界法,內容以附件顯示。

美利堅人民共和國與中華聯邦租界法

附件:

壹:租界設置
一:兩國將互設特區作為租界互相租用
二:於條約期限西曆二零一五年七月卅一日內租界之法律須遵從本法

貳:租界管理
三:租界在條約期限截止前之管轄行政權為租用國所有
四:租界租用國需於租界設一至兩名官員管轄
五:凡租界之官員需遵從官員之屬國法律
六:出入租界之人民需遵從人民之屬國法律,租界官員除外
七:凡租界之法律案件,未涉及租界官員者,由租界原屬國處理
八:凡租界之法律案件,涉及租界官員者,由租界原屬及租用國共同處理

参:中華聯邦租用特區條約:
九:中華聯邦出租予美利堅人民共和國租界為香港特區
十:中華聯邦於美利堅人民共和國租用租界為阿拉斯加特區
十一:中華聯邦任命曹稻恆為阿拉斯加特區區政總督

肆:美利堅人民共和國租用特區條約:
十二:美利堅人民共和國出租予中華聯邦租界為阿拉斯加特區
十三:美利堅人民共和國於中華聯邦租用租界為香港特區
十四:美利堅人民共和國任命斯 諾登同志為香港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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