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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委員會公佈(廉潔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國家主席選舉
廉潔選舉指引
候選人、其選舉代理人及助選成員在選舉中應留意下列事項:
(一)候選人的提名
賄賂
不得作出下列舞弊行為,也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式授權另一人作出下列行為: 1. 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2. 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3. 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欺騙行為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二)競選活動
有關候選人的陳述
不得發布虛假陳述指某人是或不是候選人。
不得發表包括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
選舉廣告
不得在未獲得對方書面同意前,在選舉廣告中使用某人或某組織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某人的圖像,藉以顯示已獲對方支持。
必須緊記任何在任的候選人於選舉期間所發布的工作表現報告,均屬選舉廣告。
(三)投票
賄賂
不得作出下列舞弊行為,也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式授權另一人作出下列行為: 1. 向他人提供利益,以誘使/ 酬謝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2. 向他人提供利益,以誘使/ 酬謝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提供茶點或娛樂
不得作出下列舞弊行為,也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式授權另一人作出下列行為: 1. 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份費用,以誘使/ 酬謝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2. 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份費用,以誘使/ 酬謝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
不得向任何人、或以明示或暗示方式授權另一人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欺騙行為
不得作出下列舞弊行為,也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式授權另一人作出下列行為: 1. 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2. 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促請或誘使沒有投票資格的人士在選舉中投票。
美利堅人民共和國
司法委員會
2015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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